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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规!东莞出台“三旧”改造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暂行指引
来源:乐居买房2022-08-15 17:55:13

乐居买房讯 8月15日,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“关于《东莞市“三旧”改造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暂行指引(公开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”,对旧改的拆迁补偿问题做了规范性的指引。

公告全文:

东莞市“三旧”改造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暂行指引 (公开征求意见稿) 

第一章 总 则 

第一条 【制定依据及目的】 为进一步深化创新改革,明确 “三旧”改造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标准,规范核算方式,根据《广 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》(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9 号)《关于聚焦先进制造 打造高品质空间 全面加快“三旧” 改造的实施意见》(***)等相关政策文件,制定本指引。 

第二条 【基本原则】 本指引遵循政府引导、市场参与、尊 重历史、公平合理的理念与原则,构建“基础补偿+增值共享” 的利益共享机制,设定全市统一、公开透明、简明易行、科学合 理的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标准,作为全市“三旧”改造政策的拆迁 补偿成本核算依据。 

第三条 【适用范围】 本指引作为全市“三旧”改造拆迁补 偿标准的指导性文件,是“三旧”改造项目拆迁补偿成本核算的 上限值。实际拆迁补偿成本超出本指引规定范围和数额的,超出 部分实施主体和被拆迁人不再享受“三旧”改造相关优惠政策。 本指引适用于全市采用政府主导模式和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模式 实施的“三旧”改造项目,各镇街(园区)需根据本指引,制定具体拆迁补偿方案。 

第四条 【补偿日期界定】 各镇街(园区)在启动“三旧” 改造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补偿时间界限,原则上自取得各镇街 (园区)正式启动项目的批复之日起,项目范围内未经批准实施 的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和改变用途等不当行为增加的补偿费用、补 偿项目,均不纳入拆迁补偿成本核算范围。 

第五条 【补偿范围】 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对项目 拆除范围内土地、建(构)筑物的权属类型、区位、用途、结构、 面积等情况开展测绘和权属调查,确定拆迁补偿范围。 

第六条 【补偿内容】 补偿内容主要包括:(一)土地补偿; (二)建筑物主体补偿;(三)房屋装饰装修补偿;(四)构筑 物、附属物补偿;(五)搬迁费补偿;(六)临时安置费(非住 宅类物业的物业置换包含临时安置费);(七)停产停业损失补 偿等。 

第二章 非住宅类物业改造核算标准 

第七条 【补偿模式】 非住宅类物业采取物业置换和货币补 偿相结合模式,改造用途可分为工业、商服和住宅。 

第八条 【改造为工业用途的核算标准】 非住宅类物业改造 为工业用途的,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别核算,土地按照本条规定采取物业置换,置换物业性质为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。地上建 筑物按照本条规定采取货币核算。其它地上构筑物和附属物、搬 迁费、停产停业损失等按照本指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采取货 币核算。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核算: (一)物业置换比例 以权籍调查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基数,结合置换物业建安成 本,按一定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,详见下表: 类型 建安成本 <2500 元/平方米 2500-3000 元/平方米 >3000 元/平方米 国有出让建设用地 1:0.65 1:0.6 1:0.55 集体建设用地 1:0.7 1:0.65 1:0.6 (二)建筑物核算标准 现状类型 结构 主体补偿核算标准 (元/平方米) 装修补偿核算标准 (元/平方米) 综合楼 框架结构 2500 元/平方米 综合楼、商业铺面装 修补偿核算标准为 1000 元/平方米,附属 及简易建筑不作装修 补偿。 砖混结构 2000 元/平方米 夹层(层高≥2.2 米) 1500 元/平方米 夹层(层高<2.2 米) 1000 元/平方米 商业铺面 首层 6000 元/平方米 夹层(层高≥2.2 米) 1500 元/平方米 夹层(层高<2.2 米) 1000 元/平方米 二层以上 按相应的综合楼或厂房主体标准核算 厂房 框架厂房 1500 元/平方米 厂区内独立的办公楼 装修补偿核算标准为 1000 元/平方米,厂区 内宿舍楼、厂房装修 补偿核算标准为 500 元/平方米,附属及简 易建筑不作装修补 偿。 砖混厂房、钢结构厂房 1000 元/平方米 附属及简易建筑 400 元/平方米 厂区内独立的办公楼、宿舍楼主体补偿按综合楼标准核算,厂 区内非独立的办公楼、宿舍楼主体补偿按厂房标准核算。建筑物主体结构类型不在上述核算标准范围内的,可委托具 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建筑物主体进行评估,经评估督导后 确定核算费用。 

第九条 【改造为商服、住宅用途的核算标准】 非住宅类物 业改造为商服、住宅用途的,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整体核算,按照 本条规定采取物业置换,置换物业性质为商品房。其它地上构筑 物和附属物、搬迁费、停产停业损失等按照本指引第十条至第十 二条采取货币核算。物业置换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: (一)被拆迁土地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的,按照权籍调查确 认的土地面积 1:0.4 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。 (二)被拆迁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,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 土地面积 1:0.5 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。 

第十条 【其它地上物核算标准】 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,构 筑物及附属物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,经评估督 导后确定核算费用。 

第十一条 【搬迁费核算标准】 企业生产经营设施、设备等 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,经评估督导后确定搬迁 补助费用。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,按照评估和评 估督导后确定的重置成新价核算成本。 

第十二条 【停产停业损失核算标准】有合法经营手续的经 营性场所(含经营性场地和房屋),且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存续的,以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为核算基数,按照该镇街(园区)同 类型房屋市场租金进行核算,期限按 6 个月计算;或者根据税务 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等证明,按照补偿方案发布前 1 年内企业实 际月平均税后利润核算不超过 6 个月的补偿成本。房屋市场租金 标准由各镇街(园区)根据实际情况制定。 

第十三条 【历史情况处理】 涉及集体土地私下流转、以租 代售、股权合作等历史情况,由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历史协议约定 和相关法律法规,经集体经济组织表决,在整体拆迁补偿中包干 处理。 

第三章 住宅类物业改造核算标准 

第十四条 【补偿模式】住宅类物业采取物业置换和货币补 偿相结合模式,符合置换条件的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采取物业置 换,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筑部分、地上构筑物和附属物、搬迁费、 临时安置费、停产停业损失等采取货币核算。 

第十五条 【集体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核算标准】集体土地 及地上住宅房屋,整体采取物业置换,以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 积为基数,按一定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: (一)对于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 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,四层(含)以下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1:0.5比例商品房和最高不超过1:0.5比例保障 型商品房。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条件的,四层(含)以 下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最高不超过 1:0.75 比例商品房。 (二)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 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,四层(含)以下不超过 600 平方米的已建 房屋,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 1:0.5 比例商品房和最高 不超过 1:0.5 比例保障型商品房。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 条件的,四层(含)以下不超过 600 平方米的已建房屋,按权籍 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最高不超过 1:0.75 比例商品房。 (三)私人住宅用地已建建筑面积不超过 150 平方米,或者 已建建筑面积未达私人住宅用地面积 2 倍且不超过 300 平方米 的,差额建筑面积可按照房屋重置价 3000 元/平方米购买补足, 并置换 1:0.5 比例商品房和最高不超过 1:0.5 比例保障型商品房。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,采用孰高原则确定差额建筑面积。项 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条件的,差额建筑面积可按照房屋重 置价 3000 元/平方米购买补足,并置换最高不超过 1:0.75 比例商 品房。(四)被拆迁人有多宗住宅用地,对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 证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,按各宗用 地独立计算并累加总置换面积。被拆迁人累计置换商品房和保障型商品房总面积超出 600 平方米,或者置换商品房总面积超出 450 平方米的部分,只作货币补偿,不作物业置换。 (五)不符合物业置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,按照主体结构 类型给予补偿,核算标准为框架结构 3000 元/平方米,砖混结构 2500 元/平方米,夹层(层高≥2.2 米)1500 元/平方米,夹层(层 高<2.2 米)1000 元/平方米。建筑物主体结构类型不在上述核算 标准范围内的,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,经 评估督导后确定核算费用。 (六)首层为商业用途,有合法经营手续且相关生产经营活 动存续的,根据实际情况,对首层建筑面积按照最高不超过 2000 元/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成本核算。 (七)上述物业置换比例为整体核算标准,各项目根据实际 情况制定具体物业置换方案。 

第十六条 【国有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核算标准】对于国有 划拨私人住宅用地及房屋,参照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 证的集体性质私人住宅用地及地上住宅房屋的标准进行核算。对 于国有出让土地上住宅房屋,按照建筑面积置换同等性质的物 业。

第十七条 【室内装修装饰核算标准】对于被拆迁建筑物室 内装修装饰,住宅、综合楼、商业铺面装修核算标准为 1000 元/ 平方米,附属及简易建筑不作装修补偿。

第十八条 【其它地上物核算标准】 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, 构筑物及附属物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,经评估 督导后确定核算费用。 

第十九条 【搬迁费核算标准】集体用地和国有划拨私人住 宅类房屋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(含本数)的每栋 2 万元;建 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每栋 3 万元。国有出让土地上住宅房屋建 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(含本数)的每户 2 万元;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每户 3 万元。 

第二十条 【临时安置费核算标准】 实行物业置换的房屋, 以所获得的物业置换面积为基数,按照该镇街(园区)同类房屋 市场租金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。临时安置费自原址房屋交付之日 起,发放至物业置换面积交付之日后 3 个月止。房屋市场租金标 准由各镇街(园区)根据实际情况制定。 

第二十一条 【车位置换核算标准】 被拆迁人需置换车位 的,应通过物业置换面积进行车位置换,置换物业面积 100 平方 米以下(含本数)的,以 8 平方米商品房置换最多 1 个产权车位。 置换物业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的,每 100 平方米以 8 平方米商品 房置换 1 个产权车位。 

第二十二条 【停产停业损失核算标准】 有合法经营手续 的经营性场所(含经营性场地和房屋),且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存 续的,以实际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为核算基数,按照该镇街(园区)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进行补偿,期限按 6 个月计算;或者根 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等证明,按照补偿方案发布前 1 年内 企业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核算不超过 6 个月的补偿成本。房屋市 场租金标准由各镇街(园区)根据实际情况制定。 

第二十三条 【奖励核算标准】 对于完成签约、搬迁、移 交等程序的被拆迁人,可结合具体时间节点给予差异化奖励,整 体奖励核算成本最高不超过上述住宅类物业拆迁补偿成本核算 费用总额 3%。

  第二十四条 【集体用地和配套设施核算标准】 位于旧村 范围内,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空地、道路等集体用地,按照权籍 调查确认的土地面积 1:0.2 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;属于 集体经济组织的建有市场、办公楼、文化中心等地上物的土地, 土地及地上物整体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占地面积 1:0.5 比例 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。置换物业性质为商业物业。 

第四章 其 他 

第二十五条 【转换规则】 货币与置换物业、不同性质物 业之间确需转换的,原则上最迟需在要约收购环节确定转换方 式,并根据转换时点、转换性质以等价值为原则进行转换。 第二十六条 【不可预见费】 不可预见费按照成本核算费用总额 5%计算,主要用于实施主体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实际发生 但又未纳入上述核算成本部分的费用。 

第二十七条 【核算方式】 各“三旧”改造项目对照上述 核算标准,确定项目整体拆迁补偿核算成本。涉及“工改工”“工 改居”“工改商”“旧村改造”等两种及以上情形混合的,先分 类核算拆迁补偿成本,再将各分类拆迁补偿成本相加计算总额, 作为整体拆迁补偿核算成本。涉及项目范围内“三地”和超标“三 地”区,由各镇街(园区)根据实际情况,参照本指引核算拆迁 补偿成本。 

第二十八条 【新旧项目衔接】 除本指引印发之日前认定 的,且承诺在 2023 年 7 月 1 日前动工的存量项目外,其余项目 均按照本指引核算拆迁补偿成本。 

第二十九条 【特殊情形】 因特殊原因,经市人民政府“一 事一议”同意的,各镇街(园区)可自行制定拆迁补偿成本核算 指引。

第三十条 【拆迁补偿协议备案】拆迁补偿协议签署后应当 及时提交各镇街(园区)城市更新管理机构备案,以供相关部门 日后核查拆迁补偿成本。采取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模式实施改造 的,备案工作应当在收购主体申请确认成交方之前完成。 

第三十一条 【异议机制】 被拆迁人如对本指引规定按市 场评估价得出的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,可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,亦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(相关费用自行承担)。 复核结果与评估结果相差不超过 10%(差值与复核结果的比率) 的,以评估结果为准;超过 10%的,由实施主体委托第二次复核, 取三个结果中相近两者的算术平均值。 

第三十二条 【争议解决】 对拆迁补偿无法协商一致的, 可申请由各镇街(园区)或相关专业机构组织调解;无法开展调 解或经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的,相关各方可依法通过仲裁、诉讼 等法律途径解决。经法律途径解决的,核算成本以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数额为准,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的除外。 

第三十三条 【集体土地收回】 对于集体用地,集体经济 组织应当加强与土地使用人的沟通协调,力促达成一致意见;经 过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,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《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历史用地协议 的约定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。经法律途径解决的,土地使用 人可获得补偿款项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为准,由集体经济 组织在整体拆迁补偿中包干处理,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的除 外。

第三十四条 【行政征收】 项目拆除范围内已签订补偿协 议的权益土地面积合计占比及人数合计占比不低于 95%时,实施 主体与未签约被拆迁人经过充分协商,且经各镇街(园区)或相 关专业机构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,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,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,各镇街(园区)可提请市人民政府,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相关规定,对未签约部分土地及房屋依 法实施征收,核算成本以征收数额为准。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,核算成本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数额为准。 

第五章 附 则 

第三十五条 【条款解释】 本指引由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负 责解释。

第三十六条 【名词解释】 实施主体:包括各镇街(园区)、 受市人民政府或各镇街(园区)委托开展工作的市属国企和各镇 街(园区)所属企业,以及依照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成交确认规则 确定的收购主体。 被拆迁人:是指历经不动产权益核查和确认程序,确认享有 “三旧”改造项目拆除范围内不动产权益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 组织。集体建设用地拆迁补偿:指集体建设用地转征为国有建设用 地的拆迁补偿。 重置成新价:指用价值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,按价值 时点的价格水平,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并且在 相同成新状态下的正常价格。 保障型商品房:指在“三旧”改造项目中配建、由政府实施 统一管理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供应、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 的保障性住房。保障型商品房在我市商品住房限售期内,不得以 任何形式转让,限制转让时间届满后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转 让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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